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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28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6
【实施时间】 2010-1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通知

  (厦府办〔2010〕2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精神,现对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变更为高端服务业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自有工业用地(限国有建设用地)上申请翻建、改建为整体经营、不分割转让即自用自营的持有型高端服务业,包括办公大楼、总部大楼、营运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商业、酒店。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时间满15年,且土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

  

  (三)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或其全资出资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的近三年任一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企业承诺连续5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不含房地产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税务部门认定)。承诺期限内每年“三税”地方留成未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际缴纳年度“三税”地方留成与其企业承诺税档差额部分作为土地违约金,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年一次性征收,最高征收年限为五年。

  

  二、供地方式及地价采取先公示后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地价差,具体计算公式为: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改变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限制性工业用地、划拨工业用地分别按厦府办〔2008〕267号文、厦府办〔2010〕44号文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收地价差。

  

  三、审批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变更工业用地条件的,由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二)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发改、规划等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经国土部门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土部门与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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