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冈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3
【实施时间】 2010-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黄政办发〔201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

  “十一五”期间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市硬化农村公路里程1.45万公里,农村公路里程超过2.1万公里,全市实现了100%乡镇和100%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人民群众“行路难、路难行”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极大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在农村公路快速推进中,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也表现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未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市、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

  工作目标: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提高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和“有路必养,养必优良”的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和责任,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原则,建立起县、镇(乡)、村三级管理养护体系,完善“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管理养护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机构和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县级农村公路养护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承担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黄冈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黄政发〔2007〕49号)精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运行机制。省、市交通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专项养护管理。各地要将每年县财政预算中用于乡(镇)的交通道路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辖区内的乡道、村道里程,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积极拓宽农村公路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和路林置换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和支持义务养护农村公路。

  四、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县(市、区)政府要协调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解决其执法主体资格,为加强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和路政管理提供保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路政管理队伍依法治路,加强农村公路的治超管理,不断完善日常路政管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形式,建立“专群结合”的治超工作网络,切实保护好农村公路。各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确保公路畅通。适时做好农村公路勘界工作,确保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五、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考核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并造成严重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采取日常管理和集中治理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养护管理工作;采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促进养护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和方案,严格奖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