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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38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市级统筹的目的

  

  通过实施市级统筹,实现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实施市级统筹的内容

  

  1.统一制度和政策。全市范围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标准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确定的项目支付,待遇标准全市范围内统一。

  

  2.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全市范围统筹调剂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专项审计后留存各县,报市批准使用。

  

  3.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三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县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三县和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经市人社、财政、地税部门汇总、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流程。市和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流程规范一致,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时间统一。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5.统一失业保险管理信息应用系统。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市和各县、区在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等业务经办统一应用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系统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全市共享。

  

  三、有关要求

  

  实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统筹工作措施,加快建立失业保险工作新机制。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待遇审核、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时要加快开展事业单位参保工作。市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尽快组织开展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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