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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10]15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保持我省电煤价格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保持我省电煤价格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价发〔2010〕15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华能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西北分公司:

  

  为进一步稳定我省电煤价格,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和电厂的正常生产,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电煤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电煤价格稳定。2011年省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年度电煤合同价格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煤矿均不得提高。

  

  二、煤炭和发电企业要确保煤炭电力正常供应。煤炭企业要提高电煤合同兑现率,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效率、挖潜降耗,保持电厂的正常运行。煤炭、电力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顾全大局,强化行业自律,确保电煤价格稳定。在当前煤炭市场供应趋紧的情况下,不得以价格协商不一致为由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

  

  三、加强电煤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提醒、劝诫等方式,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管。物价检查部门要重点查处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和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对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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