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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下列法规中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28.删去《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集邮品”。 29.删去《呼和浩特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中“从事饮用水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婚纱摄影、干(湿)洗衣店”。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六、对下列法规中执法主体变更的规定作出修改 30.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