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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12-02
【实施时间】 2010-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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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领导小组内部设立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会审小组,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出让底价会审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提议组织召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出让底价,报经底价会审小组组长签批密封。

  

  (二)监管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周口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办公室。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国资局、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和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为成员,各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监管办公室工作会议。

  

  监管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领导和监管的日常工作。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每次会议要形成备忘录。监管办公室可以审定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按会议审定的意见办理;监管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监管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报监管领导小组议定。其工作职责如下:

  

  1、定期听取各职能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和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各项制度;

  

  2、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政策调整和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解除禁止条款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审定各职能部门书面提交的需要解除或调整的限制条款;

  

  4、研究其他需集体研究确定的事项。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1、市规划局负责对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出让宗地规划:提出拟出让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下达规划要点、划定相关规划控制线,必要时组织编制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方案。及时反馈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出让土地提出的有关规划方面的征询意见。

  

  规划变更: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出让土地作局部规划调整的(包括容积率、修改小区道路、调整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用地等),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专家提出的变更方案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零星用地:因规划原因需整合零星用地的,提出整合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项目规划把关:建设项目申报规划是否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规划用途和容积率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项目是否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是否擅自提高容积率等。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单位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公示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和内容要求编制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并进行公示。

  

  土地出让方案编制情况:出让方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和报审,是否设定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

  

  土地出让信息公告情况:包括出让公告的要素是否齐全、准确,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出让信息和出让结果是否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当地媒体公布。

  

  土地出让价格的合理性: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收回(收购)土地费用是否按政策测算和审定,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成本是否经过科学合理的测算,是否经过施工验收和工程结算,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价格是否合理、起始价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核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过程中有无工作人员泄漏底价等影响公平性的问题。

  

  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出让和受让双方履行出让合同,尤其是在土地价款缴纳、交付土地、开工和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完成情况等方面是否存在违约现象。

  

  协议出让土地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协议出让土地过程中是否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在规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司法部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取得当地政府批准意见。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3、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单位以下工作的日常监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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