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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晋卫办中[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1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卫办中〔2010〕37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关于开展2010年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0]131号)要求,在2009年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试监测的基础上,自2010年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正式开展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负责组织、督促各监测点(名单见附件1)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并将承管人姓名、联系方式于2010年12月8日前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

  

  二、各监测点县(区)卫生局要确定相对固定的监测人员(应为县卫生局统计员),并填写《中医药监测员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件2),由市卫生局统一报至省厅中医药管理局,上报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另:请各市卫生局组织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中医医疗质量监测员也填写此表,一并上报)。

  

  三、省厅将(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县(区)监测员培训,请各监测点监测员做好准备(自带u盘),并于12月13日15:00在卫生厅802室报到。

  

  四、各市、各监测点县(区)接文后即开展此项工作,培训结束后立即制定本县(区)的农村(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工作方案,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监测员培训,并组织数据填报工作。对于监测数据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差的监测点,省厅将通报批评。从2011年开始,省厅每年适时对各监测点进行实地督导。

  

  五、数据上报

  

  1.2010年新增农村监测点(附件1)所要监测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由全国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统一随机抽取,培训后告知。

  

  2.2010年数据上报:各监测点监测员将本县(区)2010年监测数据收集、录入并认真检验后,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厅中医药管理局,逾期视为未上报。

  

  3.以后各年度监测数据上报时限、方案另行通知。

  

  六、各监测点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厅中医药管理局联系。联系人:侯建树;电话:0351-3580207。

  

  附件:1.山西省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点名单(略)

  

  2.《中医药监测员登记表》(略)

  

  3.农村中医药服务监测指标及监测指标说明(略)

  

  4.社区中医药服务监测指标及监测指标说明(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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