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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工作标准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 会议要求,省工商局依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市场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治理标准》中“乡镇标准”内容,制定了《四川省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各地要以此《指导标准》为参照,迅速制定符合当地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现状的治理标准,并按标准推进和考核专项治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 附件: 四川省城乡结合部 农贸市场环境治理指导标准 一、清洁化标准 (一)做到划线定位,道路畅通,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二)经营者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无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现象。 (三)市场设置有垃圾集中收集场所,经营户基本备有垃圾筐,并做到自觉清扫。 (四)鲜活水产品交易区应设置简易蓄养池、宰杀操作台、废弃物回收桶等设施。 (五)活禽交易(点杀)应实行隔离或半隔离,产生污物应专门收集,及时处理。 (六)市场熟食经营摊点有食品夹、洁净包装物、专用容器、“三防”( 防鼠、防蝇、防尘)器具等设施,经营者、操作者持有健康证。畜禽产品及其制品经检疫检验上市。 (七)市场应有污水排放基本设施。 二、秩序化标准 (一)市场设置(新建或改建)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市场开办者办理了企业法人(市场专项)营业执照,依法承担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具备法人登记的市场必须由法人主体(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 (二)市场设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和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 (三)市场配备有基本消防器材设施。 (四)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 (五)市场开办者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 (六)市场有应对发生安全事件、动物疫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七)市场应设置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公用电子公平秤。 (八)市场经营者证照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 (九)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十)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经营户“经济户口”管理等措施。 (十一)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场内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十二)加强法律法规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分子、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优美化标准 (一)市场的人流、物流、车辆应流动有序,不得占用市场消防通道。 (二)市场应配置公告栏、投诉举报箱、公平秤等公共服务设施,各类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 (三)市场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 (四)市场的地面应硬化、干燥,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五)市场设有场牌、商品分布示意图,市场标识、标牌设置统一、整齐、美观。 (六)市场货棚、货台(柜)统一设置,无乱摆摊设点;店招统一,简洁、美观、大方。 四、制度化标准 (一)市场开办者自律制度 1.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制度; 2.质量承诺制度; 3.重要商品准入制度; 4.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5.商品质量自检制度; 6.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1.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规范; 2.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3.督促和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4.进场商品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5.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6.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7.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8.市场产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