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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1995年8月31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二、大连市献血条例(1999年9月9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