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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建[2010]76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建[2010]76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各财务监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项目概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开支。各项目单位应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做好对应的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加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把关,并按要求做好对应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纳入财务监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财务监理机构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情况予以重点监控,除对费用开支的合理性、规范性和程序性做重点审核分析外,还应就具体的审核情况在财务监理月报中做单独披露。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财务监理机构须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将财务监理机构的上述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纳入对财务监理工作考核和监督的重点范围。

  

  三、纳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点内容

  

  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必须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情况做单独披露;财政部门等单位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情况、对应的会计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等内容做重点审核。

  

  四、严格代建管理费的使用管理

  

  代建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必须与项目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代建费用等进行明确约定,否则不得使用代建管理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加大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对项目单位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确保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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