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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发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申请》(国寿人险青发[2008]20号)收悉。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中介[2006]58号)、青海保监局《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试行)》及青海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的通知》(青保监发[2006]123号)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授予张金莲等5人(详见附件)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二、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领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在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前,向青海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注册。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寿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管控,认真执行有关农村寿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和规定,严格要求农村寿险营销员只能在湟源县大华镇行政辖区内展业。销售保险产品范围为传统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严禁销售分红、投连、万能等寿险新型产品。 四、你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寿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农村寿险营销员的保险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杜绝误导欺诈、跨区域展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农村寿险营销队伍的素质和诚信服务水平。同时,应加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培训。上述人员应当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即三年)内参加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此复 附件:被授予青海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名单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被授予青海省农村寿险营销员资格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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