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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1-27
【实施时间】 2008-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3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动物防检体系建设的意见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动物防检体系建设的意见

  (周政[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基层动物防检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级动物疫病防检中心建设

  

  1、一个乡(镇)或1-2个乡(镇)组建一个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统一命名为“某某县(市、区)某某乡(镇)动物疫病防检中心”。新成立的防检中心由当地政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

  

  2、乡(镇)防检中心工作人员可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抽调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派驻,也可从所在乡(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抽调2-3名技术干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必须保证专职专责。

  

  3、乡镇动物防检中心工作人员生活、办公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不少于70平方米。办公场地、交通工具、办公设施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动物防疫检疫仪器设备由县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标准见附件)。

  

  4、防检中心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

  

  5、各县市区基层动物防检体系建设工作要在2008年5月底全部完成,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基层动物防检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完成后,县市区政府申报,市政府组织人员逐乡检查验收,全市检查验收工作6月份全部结束。

  

  


  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组织

  

  1、建立选聘制度。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工作。每乡镇要组建一支由5-7名村级防疫员组成的防疫工作队。对村级防疫员实行聘任制,持证上岗,聘任期一年,聘任期满后,经考评合格,可以续聘。

  

  2、防疫员报酬。被聘用村级防疫员实行防疫劳务补贴制度,防疫劳务补贴以每人每月300元以上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期拨付给县级主管部门。防疫员劳务补贴与目标考核挂钩,每季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绩效发放补贴。

  

  3、实行考核制度。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村级防疫员签订防疫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成绩计入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防疫员对广大养殖场(户)实行公开服务承诺,将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免疫程序、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防疫员的管理。村级防疫组织隶属当地乡(镇)动物防检中心,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防疫员管理档案,市畜牧局对防疫员实行备案管理。防疫员的业绩考核、资格认证、技术培训、聘书颁发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5、建立村防疫工作室。养殖重点村、养殖场(小区)应设立村防疫工作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位村防疫员配备一个防疫冷藏包、一套动物病料采集常规器械和防疫器械。村防疫工作室要建立防疫制度和防疫档案。

  

  


  三、动物疫病防检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执行当地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的具体规定。

  

  3、协助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4、开展动物繁育、饲养、防疫、消毒、疫病治疗等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

  

  5、受理并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协助政府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等。

  

  附件:乡级动物疫病防检中心建设标准(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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