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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办字[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1-25
【实施时间】 2008-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0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的补充通知

  (新档办字〔200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自治区各部门、专业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

  根据我局《关于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档办字〔2007〕88号)精神,以及全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在制定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为切实做好制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治区各部门、专业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要分别制定《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

  


  二、各地、各单位要将制定的《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以本单位的名义形成正式文件报自治区档案局,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三、已经上报《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材料的,如没有按照以上要求制定的,请按要求补报;没有上报的,请尽快组织落实。此项工作将列入今年自治区档案局对各地、州、市档案事业发展情况考核内容。各地、州、市档案局将本辖区各级、各类档案馆(包括城建档案馆)制定的《档案馆安全保管措施》及《档案馆灾害应急预案》汇总后,于2008年2月29日前报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各部门、专业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直接将上述材料报自治区档案局。

  联系单位:自治区档案局业务处

  联 系 人:李 强

  联系电话:0991-2615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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