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相关的证据材料若干份,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申请执行机关存档一份,申请执行机关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十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要一案一卷,按年度分类保管,实行规范化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理结案后,做到一案一立卷,并按以下顺序订卷: (一)目录。 (二)立案审批表。 (三)有关证据资料。 (四)进行批评教育的工作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询问当事人(证人)笔录。 (六)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七)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九)行政处分建议书。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 (十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十二)法院裁定书。 (十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注2 此条原文为:四、处罚主体 对违反《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依法罚款。对发现违反《条例》第四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 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 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依《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试行规定》,听证是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主体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组织听证,违反听证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无效。 四、根据《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处以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或五万元以上罚款,都要按《试行规定》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贯彻落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听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法律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高的听证队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应取得经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培训考试核发的《听证员证》实行持证上岗,具体事宜可与当地法制工作机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