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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违法建设工程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的; (三)违法建设工程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的; (四)违法建设工程未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过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位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