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12-18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淮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职责。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交通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规划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淮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等所需经费。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农业机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林业、气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必要时可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无偿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交通管理信息以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应当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道路交通状况,对某些营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具体车型和控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停止办理正三轮摩托车的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号牌、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悬挂、粘贴在规定位置,不得遮挡、污损,不得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

  

  (二)号牌变形、残缺、褪色及字迹模糊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

  

  (三)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四)不得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

  

  (五)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以及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六)驾驶室前后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以及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前后窗台不得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

  

  (七)从事工程渣土、垃圾、煤炭等散装物品运输的,应当实施封闭化运输,在车厢尾部及两侧喷涂本车号牌放大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并保持清晰完整;

  

  (八)从事工程渣土、煤炭、混凝土搅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