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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冀国土资办字[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0〕87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我省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全省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严格按照部《通知》要求,进行填报、审查、录入、汇总、分析和上报。

  

  二、2010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对象包括所有固体矿产持证矿山企业,要求各矿山企业认真、规范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对于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办理延续、变更等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不予配号。

  

  三、凡是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要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属于已查明上表矿区范围内的矿山,要填写与已查明上表矿区相同的矿区名称和矿区编号。

  

  四、各设区市局负责组织、部署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和建库,并对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的审核和年度资源储量平衡。

  

  五、“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维护及建库工作暂缓进行,按照国土资源部“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成果与矿产资源储量库衔接工作”的要求,将各矿山企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收集齐全,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等衔接后再通知安排。

  

  六、“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文字说明及有关附表等电子文档要在2011年2月28日前报厅矿管处进行会审。

  

  七、各设区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抓紧部署,确保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任务的完成。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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