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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奖励方式。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主办部门共同对评为省级系统先进集体的单位颁发奖牌;对评为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被评为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个人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待遇。 六、评选表彰活动和受奖人员的管理。系统奖励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评选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各糸统的宝贵财富。因此,各主办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受奖人员的后续管理。 (一)各主办部门要认真做好评比表彰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要对评比的一些工作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经常进行督促检查,积累材料,确保受奖单位和个人的质量。 (二)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文件等形式做好对受奖单位和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三)对弄虚作假、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撤销其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撤销权限按评选审批权限办理。 七、除省级系统奖励外,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的单项奖励,受奖人员不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待遇。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开展单项奖励前要先征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同意,并将奖励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党群部门和在我省的中直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年三月十八日发布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战线评比表彰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