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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129号
【颁布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每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统计。

  

  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根据市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主要包括完善机制、明确分工、查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内容。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本年度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区县年度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偷逃税款,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制度,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或其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适当放宽办理期限。对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32号)等规定的,要做好“变无证照为有证照”工作;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证照的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于审批登记的,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激化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联席会议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强化过错责任的追究。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放任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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