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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2011年秋季开始,逐步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到2015年,全省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每个县(区)城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2011-2015年,全省新建、改扩建1200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其中,2011-2012年,每年建成400所;2013-2015年,建成400所。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二、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要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班),重点抓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利用富余校舍、师资举办学前一年教育。保障留守儿童入园。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转制、停办或撤销;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恢复举办和管理已剥离的幼儿园。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由省编制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师配备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从2011年起,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一定数量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专业培训后,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公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目前尚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可参加省上组织的幼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中小学因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聘用的教师,可进行转岗培训,调整补充到幼儿教师队伍。 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 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从2011年起,每年培训5000名,每五年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完成一轮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低于240课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