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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订《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 01项许可事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变更许可事项)”之“五、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材料”中的第2点,修改为: 2.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将“(二)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中的第8点,修改为: 8.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将“(二)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中的第11点,修改为: 11.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供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岗证,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原件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供本项要求的资料)。 (四)将“(三)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中的第4点,修改为: 4.药学技术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上岗证》,如药学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对03号许可事项“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 之“五、申请材料”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申请《上岗证》”中的第2点修改为: 2.执业(驻店)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学历证明,经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二)申请《上岗证》变更(变更岗位类型、执业单位)”增加一小项: 6. 如药学技术人员或质量管理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三)申请《上岗证》换证”增加一小项: 4. 药学技术人员或质量管理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由省外评审取得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由深圳市人事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