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力倡导集体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安置用地、破产乡镇村企业用地、空闲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条件下,通过依法流转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允许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合建多层标准厂房或自建出租。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将多层标准厂房建在产业集聚区内。 (二)对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等给予优惠 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二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将原有单层厂房改扩建成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属对外出售的多层标准厂房,可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分别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向产业集聚区集中 各地新上工业项目要向产业集聚区集中,特别是要重点加快推进市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适合使用标准厂房的,必须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政府不予安排各项资金补助。限制城区现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原划拨工业用地需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开发或转让的,可由市、县(市、区)统一实施收购储备。对于经济效益不佳、长期亏损且符合进入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划拨工业用地可以通过政府收购、土地置换等方式盘活。原企业确需继续使用工业用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在产业集聚区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在产业集聚区内租赁使用标准厂房。 三、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豫政〔2008〕44号、豫政办〔2006〕60号、豫国土资发〔2007〕31号和豫国土资发〔2010〕73号文件对标准厂房区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各部门都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标准厂房的建设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并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当地产业集聚区,加快推进多层标准厂房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办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厂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照豫政办〔2006〕60号文件要求对标准厂房区内具体地块出具规划条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规划许可,对没有按规划条件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不予规划验收;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固定的协调渠道,明确协商方式,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联系、交流制度,保持经常性沟通、采取统一口径的统计方法,及时交换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标准厂房的建设力度。 (二)确保选址的严肃性。标准厂房区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划定的区域位置实施建设。规划部门要做好论证,科学规划集中建设区位置。 (三)严禁出现新的浪费和粗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核标准厂房区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推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监督,杜绝低标准建设或私自改作其他用途的现象发生。许昌县、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尚集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亩;长葛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禹州市、襄城县、鄢陵县产业集聚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亩。 (四)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未开工,或者未能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二年内完成全部厂房建设的,不得享受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由市、县(市、区)予以收回。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尽快把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各地要切实兑现现有优惠政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相关鼓励优惠政策。要通过标准厂房、创业孵化园的建设,降低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成本,引导中小企业在集聚区内集群发展。要引导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发展工业地产。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确保取得显著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