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284号
【颁布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0-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强监管,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个环节安全

  

  我市没有烟花爆竹生产和出口企业,监管重点是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环节。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进行严格监管。

  

  ㈠加强经营和储存环节安全监管。严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烟办”)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市、区烟办要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烟办〔2007〕2号)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并合理布局。批发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严禁批发企业、零售点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严禁批发企业、零售点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可以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量在核定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或在其他地点储存;严禁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储存烟花爆竹。

  

  ㈡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凡从外市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区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跨市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批发企业为零售企业配送烟花爆竹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㈢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据《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规定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思明、湖里区非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非经本区政府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燃放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不燃放礼花弹等超标产品,确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打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安监、交通、工商、城市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格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对行为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追根溯源,查清全部违法犯罪行为。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出口口岸查验工作,防止烟花爆竹瞒报蒙混出口,杜绝安全运输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罚。

  

  各区要组织由公安、安监、城市执法、工商等部门以及镇(街)人员、物业保安、治安积极分子等参加的联合执法组,在禁放区域查禁违规燃放行为,在春节等重要时段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查禁,劝阻教育准备违规燃放人员,收缴违禁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每年3月,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