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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0]1239号
【颁布时间】 2010-12-08
【实施时间】 2010-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州2010年12月留存电量及电价的批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凉山州2010年12月留存电量及电价的批复

  (2010年12月8日 川发改价格〔2010〕1239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12月留存电量上网电价及销售电价的函》(凉府函〔2010〕140号)收悉。我委经商省能源局,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凉山州发电、用电特殊实际情况,为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避免枯水期出现弃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凉山州2010年下半年留存电量临时实施方案执行时间延长至12月31日。

  

  二、12月留存电量执行电价为:水电站(不含有调节性能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7元,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925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每千瓦时0.0498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5123元。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均不执行丰枯峰谷浮动。

  

  三、参加留存电量的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由凉山州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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