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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12-07
【实施时间】 2010-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岗位、社保补贴由用工单位按季度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月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上岗人员工资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八、工作职责

  

  用人单位:负责录用上岗人员岗前培训、上岗人员管理,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上岗人员档案转移保管和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制定落实上岗人员劳动定额、岗位职责、工作考核等规章制度,汇总上报人员变动情况,申报、发放及缴纳各项补贴经费,落实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申报、落实,制定本部门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对各用人单位工作进行指导规范,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人社部门:负责宣传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公益性岗位政策,审核认定上报开发岗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及相关补贴资金,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公益性岗位相关工作,统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补贴等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政策,负责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筹集、审核、拨付,会同人社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复核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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