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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04
【实施时间】 2010-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省级现有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等,重点支持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资金安排使用上与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各市地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进行改造。对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地和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的日常协调工作。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市(地)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黑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分工表附后)。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及时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地)政府(行署)绩效考核体系,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44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地进行通报;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地和企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各市地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地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接受社会监督。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定有序推进。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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