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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实施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 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实施省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重点工程,打造一批代表全省少数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精品。重点扶持体现浓郁民族特色、代表地方和较高艺术水准的民族地方文艺表演团体。巩固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到2012年底,完成全省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机制,实现少数民族聚居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七、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加快开发建设融民族风情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为一体的辽东、辽西、沈北地区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促进民族文化和旅游的有效结合。努力推动民族文化与科技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品牌。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实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八、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省和市级财政在安排促进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九、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职称评定中,应确定一定比例和岗位,专门招收少数民族成员,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在本地区和跨地区人才流动政策。加强对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成长创作条件。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支持高等院校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省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一定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由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