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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人社发[2010]377号
【颁布时间】 2010-12-09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在省外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结算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因定点医疗机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医院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立异地就医地结算管理服务的资金保障机制,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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