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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精神,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要在进一步做好内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需要抵(质)押物的,其股东可以将公司股权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能将其股权用于其它项目抵(质)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业务时,相关方面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改版)》(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当地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登记,按期报送财务信息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

  

  二、坚持小额贷款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科学合理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分布结构,鼓励在尚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控制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城区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三、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对试点满一年、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程序实施增资扩股。对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严格把关,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规定,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原则上可增持至不超过30%(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小额贷款公司另行规定),其他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鼓励经营管理层适度持股,并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将其作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四、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账户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验资账户与基本账户开设在所在辖区同一家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封闭运行,在同一银行开设公司内部财务账户与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发放及回收贷款与本息都必须通过信贷业务账户运行,此账户不得办理其他业务。目前,在注册地多家银行开设账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本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自行清理,只能保留一家银行机构开设的账户(在融资贷款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的除外)。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开户行及基本账户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及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备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开户行应为在本行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提供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并将贷款客户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由所在开户行负责监管,开户行应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级人行、银监、工商、财政部门及融资贷款银行报送资金监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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