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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财综[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原渠道报批。扶助基金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年终编制决算,并将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扶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扶助基金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扶助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扶助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扶助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扶助基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扶助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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