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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有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扶助基金年度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按原渠道报批。扶助基金年度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年终编制决算,并将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扶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扶助基金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扶助基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扶助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扶助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扶助基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扶助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