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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民保[2008]4号
【颁布时间】 2008-01-24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粤民保〔2008〕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7〕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低保资金补助比例

  从2008年1月起,省级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市和恩平市的城乡低保金补助比例为:城镇40%、农村60%。

  


  二、安排落实低保工作经费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落实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街道)基层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对城乡特殊困难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要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工作力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

  特殊困难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指家庭中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家庭等家庭成员。具体人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分类施保的标准。

  分类施保的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类施保对象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补助金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同发放。

  (三)分类施保的资金保障。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自行解决;14个经济欠发达市和恩平市按《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5〕4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类施保的实施程序。

  1.审核审批。个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2.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经审核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分类施保。

  3.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重病人员需出具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残人员需出具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在2008年6月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分类施保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分类施保工作。要建立分类施保对象家庭档案,落实动态管理,定期复核,保持进出口畅通。分类施保对象增发的金额要分别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报表中作专项记录。

  各地要公开分类施保工作的政策依据、操作程序等内容,落实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类施保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省财政将对开展分类施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给予奖励。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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