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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8]8号
【颁布时间】 2008-01-27
【实施时间】 2008-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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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要求,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加快治超检测站点规划、建设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加快设立专门的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和装备,大力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派员深入货站、码头等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建立违法超限超载通报制度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等;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路政部门负责路面执法,运政部门负责源头监管,各司其职,规范管理,密切配合;设立临时性流动治超检测点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

  

  (二)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注册,查处上路行驶的报废、拼装车辆,收缴并强制报废;运输单位的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仍不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配合维护好流动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按程序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四)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监察机关(纠风机构)。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九)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治超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把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管理手段,全面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

  

  (一)路面治理。

  

  1.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坚持以定点检测和流动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流动查处;要因地制宜,根据普通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查处。管理主体要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2.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标准追缴赔(补)偿费,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3.会同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对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的专项整治活动;对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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