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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人社明电[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技工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人社明电[2009]25号)


  

  各技工学校:

  近期,我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形势非常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各技工学校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技工学校要认真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体艺[2009]6号)要求,安排部署学校全面防控工作,切实落实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甲型h1n1流感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要让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可治的宣传力度,把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学校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普及科学防控知识,切实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治疗。

  


  二、各技工学校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将防控工作落实到学校具体部门,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如有疫情发生,确保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减少疾病传播和蔓延。要严格按照教体艺[2009]6号做好疫情发生后接触人员隔离场所的预留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要组织应急演练。

  


  三、各技工学校要加强对广大师生自我防护的宣传和教育,不仅要了解有关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知识,增强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而且要掌握科学的应对措施,并能积极参与社会性防控工作。

  


  四、学校如果出现甲型h1n1流感感染病例,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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