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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5元的水土流失治理费。为方便起见,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计收。如下表: 如下表:
上表不能包含者,可依据实际弃渣量与产品产量的比例折算征收。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是水土保持专项基金,每年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做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审计部门监督使用;收缴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80%留县(市、区)使用,上交省、地(市)各10%,实行分级管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乔、灌、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的补助、监督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3、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 4、水土保持宣传、培训和教育; 5、群众性的水土保持科学研究; 6、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有功人员的奖励。 该项基金的80%以上部分要用于第1条;其余20%以下部分用于2-6条。 第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工矿区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十一条 对在水土流失治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