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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1-23
【实施时间】 2008-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4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各地市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各地市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8〕2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市场调控,确保我区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我区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必要性

  《条例》中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意见》中规定“各地市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成品粮加工、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粮食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确定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更好地发挥粮食库存“畜水池”作用,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粮食经营者不收购、不存储粮食,造成农民卖粮难,谷贱伤农,损害种粮农民利益;是为了防止在粮食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各地市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不仅关系到粮食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关系到粮食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区地域广、交通线长、粮食运输时间较长、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也相对较多,鉴于此,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既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又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2006年度各地市全社会粮食口粮消费量确定各地市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数量。

  (一)各地市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1.最低库存量。在我区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执行最低库存量标准。各地市粮食最低库存量原则上不低于各地市2006年度全社会粮食口粮消费量的10天确定。各地市粮食最低库存量详见附表。

  2.最高库存量。在我区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各地市粮食最高库存量原则上不高于各地市2006年度全社会粮食口粮消费量的20天确定。各地市粮食最高库存量详见附表。

  (二)各地市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

  依据本意见确定的各地市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由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真对本区域内的所有粮食经营者户数、经营量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后,对本地市所有粮食经营者逐户确定粮食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数量,并上报本地(市)行署(政府)审定,于2008年2月1日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备案。

  (三)全区承储中央、自治区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经营企业,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核定范围。

  


  三、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为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各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条例》和《西藏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细则(试行)》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依法监督检查本地市粮食经营者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情况。同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所有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责任与义务。要求所有粮食经营者按月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粮食购销存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不认真履行本地市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或不及时上报粮食购销存情况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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