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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行为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