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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领域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9]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领域抗震防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抗震设防区与非抗震设防区的抗震设防工作。抗震设防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新城区的建设场地,尤其是重点工程的选址上科学规划,规避地震活动断层位置,为各级政府在新城区建设与重点工程的选址上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对于非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确定抗震设防类别。对于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工程均应按照高于当地基本设防烈度(基本设防烈度为6度)进行设防,使全省城镇尽早实现“综合抗御六级左右地震”的国家中长期防震减灾奋斗目标。 二、切实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已有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抗震设防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已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支持,力争在2010年底前,对已列入保留或暂未列入拆迁的已有工程进行建筑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已有建筑抗震性能基础数据库,并制定已有建筑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实施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 非抗震设防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0.05g进行抗震设计。为科学有序突出重点地落实(赣府厅发[2009]1号)的有关要求,非抗震设防区的市、县城区建设工程应不低于地震动参数0.0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进行设防,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纳入省级行政许可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对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审批,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要加大监管力度。为确保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人口密集场所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并提高其综合防灾能力,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工程的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进行重点监管,使工程达到既安全又节约的目的。 要严格控制水泥预制板在临时建筑中的使用,取消水泥预制板在其它建筑工程中的使用;重点关注楼梯间的设计,确保楼梯间在地震灾害中起到建筑物生命通道的安全性作用。工程设计单位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楼梯间抗震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楼梯应参与整体空间计算分析,必须提供计算书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时审查把关,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建筑工程具有相应的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 三、大力提高城市和农村抗震设防能力。在做好城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有利时机,逐步实施农村民居抗震试点工程,推广应用《江西省农村民居住宅抗震构造详图》,促进全省农村居民住宅抗震设防能力的提高。 四、切实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设立疏散通道。 五、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能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参照《江西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赣建发[2005]4号)编制本行政辖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将预案的刚性约束力变为应急时的有效执行力;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科学救灾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