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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区域内,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妨碍交通。

  


  第十九条  摩托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道路上的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城市道路上,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二)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4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为30公里;

  (三)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的规定,制定处罚罚则。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驾驶人拒绝、阻碍、逃避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影像或技术监控资料实施非现场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摩托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处罚:

  (一)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二)驾驶摩托车超过规定时速的;

  (三)驾驶拼装摩托车的;

  (四)驾驶报废摩托车的;

  (五)摩托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擅自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摩托车的;

  (六)经销非法拼(组)装摩托车的;

  (七)未悬挂摩托车号牌和未随车携带摩托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八)未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九)没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一)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

  (十二)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规定,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十三)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和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十四)摩托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摩托车违反载人、载物规定的;

  (十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宣布停止使用后仍然驾驶摩托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03〕15号)的规定,县(特区、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内的摩托车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分级管理考核,即市考核县(特区、区)、县(特区、区)考核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考核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安全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村民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建立摩托车台帐,与摩托车所有者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组织、督促摩托车入户、保险、办证、年检和完善各类手续;

  (四)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之前本市发布的相关通知、通告、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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