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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2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9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依法正确使用国旗,自觉维护国旗尊严。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负责有部门、实施有机制、处理有规定、运行有监督的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要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正确使用国旗抒发爱国情感,形成人人尊重国旗、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的良好氛围。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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