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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滁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直及琅琊区、南谯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招标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申请,办理产权交易报名,对产权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或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按规定方式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

  (三)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四)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五)见证产权交易过程,协助交易双方产权交割;

  (六)将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进场交易的主体资格材料报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七)履行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有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对产权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

  (四)建立和管理产权交易当事人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

  (六)对县、市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转让方确定信息披露及产权交易方式;

  (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产权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依法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

  (三)对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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