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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1-21
【实施时间】 2008-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青政〔2008〕12号 2008年1月21日)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及质量管理工作、准确核定全省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污染源(指国控、省控、州(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和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境保护局公布,州(市)、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条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州(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于监测能力不足的州(地、市),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省内环境监测机构分工协作,共同承担监测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减排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省内30万千瓦火电机组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西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西宁市环境监测站、大通县环境监测站和湟中县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海东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海东地区环境监测站、互助县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州(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海西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海西州环境监测站、格尔木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州(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有关环境监测站对黄南州、海北州、海南州、玉树州及果洛州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州(市)、县控污染源进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实验室比对工作。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污染源监测数据报告技术规定(暂行)》等3项技术规定要求进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一)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燃煤含硫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工况:产品、产量、用水量、耗煤量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实验室比对,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

  

  (二)监测频次

  

  二氧化硫(so2) 对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so2)的监测每季度一次。排气筒中废气污染物的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若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歇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化学需氧量(cod) 对污染源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监测每季度一次。生产周期大于24小时,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该工艺过程实际需要小时数的过程监测;生产周期小于24小时,且连续生产并排污,应进行大于或等于24小时的过程监测;小于24小时且间歇、不连续生产和排污的,应进行从生产开始到生产结束的全过程监测。大于(或等于)24小时过程监测的采样频次为2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小于24小时过程监测的采样每小时一次,同步测量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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