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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厅级。中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云南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战略部署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建议任免或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云南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措施,依法对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设12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财务、会务、宣传、信息、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网络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办机关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战略框架和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