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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9]6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4
【实施时间】 2009-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室内装饰装修并联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市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含市政工程处、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存在“缺席默认” 、“超时默许”的单位,依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出具的“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许”通知书, 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进行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对仍不办理的,由市监察局对其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项目,在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未发放之前,由缺席或超时单位牵头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的,由审批单位负责纠错,并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由此造成申请人的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缺席或超时单位承担,并依法给予赔偿。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加强督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第一次予以通报,所涉及单位向市政府写出说明和检查;再次出现此类情况的,市监察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缺席或超时三次以上的,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向市政府作出说明。对有缺席和超时行为的单位,取消年终“双优”评比资格。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视情况不定期将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许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责任单位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

  


  第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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