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9]78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平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应急征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征用的对象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

  


  第五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物资、场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条   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应当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的原则。

  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单位和个人权益的措施。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的应急征用决定,履行应急征用决定书规定的义务,配合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依法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

  


  第八条   被征用的物资、场所应当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返还。物资、场所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应当做好各类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场所的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应急征用物资、场所目录并告知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征用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的使用及权属状况,并及时更新应急征用目录。

  


  第十条   列入应急征用目录的物资、场所应当具备通常的适用状态。

  因有关物资、场所报废、转让等原因,导致权属单位或者个人所属该类物资、场所数量不能达到应急征用目录所列数量的,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报废、转让等事项发生后的15日内,持有效证明向建立该目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征用应急物资、场所的,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用决定,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应急征用决定。

  应急征用决定书应当注明征用单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征用地点、征用期限、征用实施单位以及被征用人、征用对象名称、型号、数量、相关技术及人员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用实施单位按照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一)食品、饮用水、能源的征用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药品、医疗器械的征用由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三)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工具的征用由交通局负责实施;

  (四)建设工程机械的征用由住建局负责实施;

  (五)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市政工程维护机具的征用由交通局、住建局负责实施;

  (六)体育场馆的征用由体育局负责实施;

  (七)医疗机构的征用由卫生局负责实施;

  (八)宾馆的征用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