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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95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纠纷调处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清欠联动措施

  

  (一)对多次发生工程纠纷且不配合政府部门协调、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协商解决又不委托结算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设、劳动保障、国土、规划、房产、教育、交通、水利、供电、公安、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启动清欠联动机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照有关规定采取重点监控、暂停办理手续、全市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二)对因处理不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于违规的外地企业,市建委将提请自治区建设厅通报企业所在省建设厅直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南宁市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要点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要点

  


  为有效应对建设领域工程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特制定如下应急工作要点:

  


  一、应急基本程序

  (一)处置人员立即到位。到位层级顺序: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街道办等单位--市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清欠办负责同志--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迅速疏导,平息事态。疏导投诉人群及闹事者先解散,恢复正常秩序,派代表到协调会议场所表达诉求。要告知聚众人群,市委、市政府已明确了解到有关诉求,高度重视工程纠纷事件,正在责成有关部门积级处理此事,有关部门已责成参建单位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及纠纷各方开始积极协商解决矛盾的方法。

  (三)信息通报。各部门互通信息,保证联动到位。

  (四)各部门根据职责开展调处工作:公安、城区街道办等部门负责维持正常秩序,劳动保障部门排查用工情况,市建委、市建筑管理站、市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站负责通知企业、项目和劳务负责人立即到位,相关部门收集留存证据材料,共同督促纠纷各方限期解决问题。

  (五)收集留存证据材料。包括:了解基本诉求,核验有关人员身份,收集施工许可、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登记册、派工单、计量单、结算单和往来文书等资料,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

  (六)召开协调会层级顺序:现场开会协调--县、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开会协调--市清欠办开会协调--市政府开会协调。

  (七)调处结果通报。各级部门调处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清欠办等有关部门,避免因信息不畅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

  (八)引导新闻媒体舆论配合调处工作。

  


  二、调处基本原则

  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合同纠纷问题,应采取协商、协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正当途经,分类解决、妥善处理。

  (一)对已经明确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力以赴、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令企业紧急筹措资金或动用工资保障金立即解决。

  (二)对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问题,应督促双方限期结算。双方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如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三)对材料调价、合同违约、工程索赔等合同纠纷问题,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在规定期限内协商处理,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诉等途径,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四)经协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纠纷和争议的,应及时申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施工合同纠纷和争议的,应及时申请南宁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仲裁。

  (五)恶意讨薪、恶意欠薪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加强维稳工作和法制教育

  调处人员应要求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工,通过正当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回避和激化矛盾,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谋求非法利益,不得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事件。同时,调处人员要郑重表明:市政府和政法机关有决心、有能力保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任何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要求各地应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建电[2009]3号)和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严禁建设领域恶意追讨行为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追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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