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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因受权人或接受转授权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权人或接受转授权人员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或接受转授权人员,并予通报。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授权人资格或接受转授权资格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授权人或接受授权人员,并予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