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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建总[2009]197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锡建总〔2009〕197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市质监站,市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作用,做好今年建设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迎检准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要求(见附件),检查各市(县)、区2008年10月1日以后的在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情况,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一合同”)中对建筑节能信息载明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有关要求

  1、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要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全面自查,并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市房管局市场处。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将于2009年11月16日对各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情况进行联合复查,抽查有关建筑项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发执法告知书,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查处。

  2、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局和市质监站应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要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并选派熟练掌握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等标准且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完成检查工作。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掌握其整改情况。对拒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科研设计处),宋艳萍,联系电话:82720784。

  

  附件:《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略)

  

  
无 锡 市 建 设 局

  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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