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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建立起付标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 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给予补助。 六、建立电子网络信息化体系,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为方便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各用人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改进社会保险事务办理手段。重点是:扩大电子认证范围,全面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扩大经办代理银行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以养老保险金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以一级医院和社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建成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计算机网络,实现医疗保险资金联网结算;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刷卡付费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配备医疗费用刷卡付费结算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和银联卡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