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

[接上页]


  2、附件第七条第1项修改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辆”。

  

  十四、《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五、《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1、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2、第二十七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水主管部门”。

  

  十六、《南昌市专利促进和保护办法

  

  1、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专利”。

  

  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假冒专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3、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删去第三十二条。

  

  5、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假冒专利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部分规章的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