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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2-23
【实施时间】 2010-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35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关于调整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做以下调整:

  

  一、新购买的小客车,销售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办理转移登记的本市在用小客车,交易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后办理转移登记,但应在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结。

  

  三、从外省区市转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车,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区市车管所办结小客车转出手续,且车辆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可在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限内持车辆档案办理转入手续。

  

  四、2010年12月24日(含)以后购买小客车(含购买在用小客车),需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摇号登记并取得额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需办理小客车注销和转移登记业务的,应在2011年1月3日后通过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或对外办公窗口申请更新指标,取得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更新手续。

  

  六、《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车数量调控范围。具体情况请关注近期商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

  

  七、小客车以外的其它车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八、《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后,车辆所有人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车辆登记的问题,可到各车管所办公大厅服务台咨询,或直接拨打车管所对外服务电话87625155咨询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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